高空墜物的法律危害有什麼?

一、高空墜物的法律危害有什麼?

高空墜物的法律危害有什麼?

相關法律規定,“高空拋物”者,一旦造成嚴重後果並且危及到社會公共安全利益,在除承擔賠償責任外,更是觸犯刑法,將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在沒有確定具體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爲人時,除非你能證明高空拋物的行爲不是你實施的,否則你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很有可能是所有人平均承擔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是由於在特殊侵權行爲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拘泥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爲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偵查手段都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憑藉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體所有人就自己無過錯或者與損害事實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來承擔證明責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證明具體的加害人來說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脫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爲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爲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爲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爲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爲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近幾年中,隨着高層建築不斷增多,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也是是有發生,國家也是制定了相關的規定,如果發生了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後,侵權人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大家一定要避免拋擲雜物,並定期檢查戶外懸掛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