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什麼

高空墜物造成的危害主要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危害主要是對於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輕則損傷財物安全,致人受傷,重則致人死亡。而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往往無法明確到個人,又常引發大範圍的連帶責任。

二、高空墜物個人防範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籤,大到晾衣架、菸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

三、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着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爲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四、高空墜物將要負的責任有哪些

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隨着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我們國家經濟發展是非常迅速,國家修建的高層建築也非常的多,出現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的事件也是越來越多。因此經常檢查高處物體是否牢固,不擺放雜物,牆體等注意質量和養護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