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負責?

一、遇到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負責?

遇到高空墜物傷人誰來負責?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爲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有哪些應對措施

目前,高空墜物已成爲一種新的城市公害,威脅着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記者瞭解到,常見的高空墜物是附在樓體表層的瓷磚及裝飾物;臨街樓體的廣告牌、燈箱因安裝不牢固、維修不及時,留下安全隱患;一些市民習慣在窗臺上曬東西、擺放花盆等物品;個別市民有從窗戶亂扔垃圾、雜物的不良習慣;一些孩子年齡小,家長疏於管護,習慣從樓上拋物品。這些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都非常危險。高空墜物該由誰來監管的問題,這是城市管理的一塊空白、盲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雖然對戶外廣告牌有監管權限,但對於市民自家的窗臺卻無權監督。有關人士則建議,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可將空中安全納入管理體系,比如城管、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應對此有監督權,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高空物,有權及時排除危險,並對其管理人作出處理。同時,相關部門應出臺激勵政策,發動市民對身邊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舉報,防患於未然,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聯防機制,共同創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現在很多房子都是屬於高層的建築的,從高層建築物上掉下來東西導致傷人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嚴重的病例甚至可能導致其他人的重傷或死亡。如何賠償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所以高空墜物造成重傷的法律責任,要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