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

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爲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規定”問題回覆如下:

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依照《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本站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