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微信誹謗如何構成的?

法律規定微信誹謗如何構成的?

隨着微信的普及,微信的使用越來越日常化,人們不僅透過微信表達自我與人溝通,還透過微信分享和傳播各種資訊。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微信上也存在大量虛假消息,甚至涉及蓄意誹謗。那麼什麼情況涉及誹謗,法律規定微信誹謗如何構成的呢?希望下面整理的關於微信誹謗的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能對微信誹謗有更深入全面的認識。

一、什麼是誹謗罪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爲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爲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在微信朋友圈散佈謠言,構成誹謗罪嗎

按規定,你要構成誹謗罪的,首先需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你現在已經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滿16週歲的正常自然人。

2、你主觀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3、你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就是說,你現在的行爲已經在給被誹謗人造成一定的傷害。

4、你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如果說你侵犯的不是別人的名譽、人格尊嚴權的話,那麼就不算是誹謗罪,而是要認定其他罪。

不過,朋友圈本身就帶有傳播資訊的性質,跟實際誹謗的表現還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會涉嫌構成誹謗罪:

(1)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如果你的好友沒那麼多,但是如果你的資訊被多次轉發傳播了之後,那麼你資訊的點擊數就會上升了。

所以,你需要注意,不是你的好友人數還達不到5000這種,你就可以避免涉嫌誹謗罪。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一般朋友圈都是熟人的圈子,所以你散佈謠言的誹謗很容易受到傷害。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說明是有前科了,你現在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大家更應該明白隨着網絡和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發佈誹謗他人的虛假資訊行爲時有發生,同時 微信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很容易造成情節嚴重的後果。所以大家千萬不要爲了泄私憤在微信羣裏或者朋友圈捏造事實侮辱他人,以免造成誹謗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