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派出所是否會對此受理

誹謗派出所是否會對此受理

在現實社會中,不少人會受到別人的誹謗而選擇“無視”對待,但其實我們完全有理由以誹謗罪的罪名起訴那個人,在這個崇尚法律的社會,我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衛本該屬於自己的名譽權,過於忍氣吞聲只能助長別人的惡氣,那誹謗派出所是否會對此受理。下面就來解釋一番。

一、誹謗可不可以到派出所報案

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不可以去當地派出所報案,應當到法院起訴。

刑法第246條規定: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衆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起訴程序如下: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2、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屬於誹謗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協商不成,可以及時蒐集證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向法院提起誹謗罪的刑事自訴,當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份書面的文書,即刑事自訴狀,然後法院在審查之後纔會決定是否立案受理。當然,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誹謗行爲都會構成犯罪,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纔可以。

綜上所述,誹謗派出所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大家應當到法院起訴。在遭受誹謗起訴時,必要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可以漏掉的,依法治國走正規法律通道,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誹謗會構成誹謗罪,這是屬於犯罪的,希望大家不要以身犯險,去接觸法律的底線,對自己的前程留下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