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網絡誹謗罪是今年興起的一種犯罪,由於網絡的迅速發展,其方便快捷自由的特點吸引了許多使用者。由於網絡的開放性,許多人在上面自由言論。某些失實的言論被大量傳播,對當事人的身心產生了巨大的傷害。而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一般的誹謗罪存在着差別。那麼,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本站爲您解答。

一、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爲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爲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d.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屬於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爲: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爲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爲,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爲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爲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爲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二.網絡誹謗罪的認定

在網絡誹謗中,誹謗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誹謗者所選擇的傳達資訊的方式是否屬正常的、能夠阻止第三人的接觸的途徑。我們可以假設有這麼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發出資訊者所選擇的途徑是電子郵件,收件地址僅爲某一人所知,是純粹的私人郵箱;第二種情況也選擇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但收件地址卻可以爲數個人,這可能是某個組織的人所共同擁有郵件址;第三種情況是製作成網頁,可以供人們瀏覽等等。

根據一般的法律判斷,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傳播方式就有可能構成誹謗,而第一種情況就不構成誹謗,在第一種情況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沒有看到,而其親屬好奇開啟信箱檢視到了誹謗內容,也不構成誹謗,因爲資訊傳播者的目標對象僅爲收信人本人,其它情況是其不可預見的,所以其主觀上不存在要將誹謗內容向除目標對象以外的第三人傳播的意圖。而對於第二種情況來說,可能資訊傳播者會以不知道電子郵件址是一人擁有還是數人擁有爲自己辯護,如此的話就要看其在當時所擁有的資訊條件下,可以預見到什麼程度。如果有事實證明誹謗資訊傳播明知這個郵件址是爲數人擁有,就可認爲是意圖將資訊公佈於衆。對於第三種情況來說,只要是將誹謗內容放在網頁上,無論資訊傳播者如何辯駁其網頁無人瀏覽,都必然構成誹謗。

本文介紹了誹謗的構成要求以及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網絡誹謗罪常常在不經意間發生在網絡上,對受害人產生惡劣的影響。在案件發生時,受害人應當及時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站可爲您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