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爲。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爲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爲“以事生非”。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於公衆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爲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爲,即使確實損害了公衆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爲侵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爲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衆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爲人的某些行爲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是既要產生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爲,又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這樣法院纔會立案審判。當然,損害賠償具體是多少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