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譽侵權立案標準

標準如下:
1、行爲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爲第三人知悉;
2、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爲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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