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名譽權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名譽是一個人行走在社會上的標識,然而總有一些人無論是爲了自己利益也好,還是發泄自己心中的怨恨也好,總會在一些時候去侵害別人的名譽權,讓別人承受巨大的損失。所以我國對於名譽權是有相關法律保護的,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下侵害公民名譽權量刑標準以及侵害名譽權的特徵。

侵害公民名譽權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侵犯名譽權的量刑是怎樣的

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二、不應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爲的幾種情況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行爲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一)正當的評論。

(二)法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爲。

(三)特定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行爲。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爲。

三、侵害公民名譽權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這一規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爲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爲;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

(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在一般情況下,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只能是故意,絕非過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新聞報道失實或履行職務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譽權的損害。

(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五)在後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在我國的民法中對於侵害公民名譽權量刑和處罰有具體的準則,情節較輕即可以責令侵權人恢復名譽、賠償損失。但如果,侵權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則需要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