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債是否是夫妻債務

侵權債是否是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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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1、夫妻共同債務應是爲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纔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爲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爲之債。該債務並不是爲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2、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爲導致的正當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行爲和非法行爲均可導致債務的產生。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爲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並無共同舉債的意願,該債務產生的最終目的也不是爲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故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司法實踐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侵權之債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於那些被認爲爲是共同債務的,夫妻雙方需要共同承擔。若不屬於共同債務,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屬於雙方的債務的,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其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