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適格被告

侵權責任的適格被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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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存在“適格”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此爲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稱爲原告的“適格性”,即適格原告應當是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主體。但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定與之不同,僅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聯繫方式等資訊,證明被告真實存在。至於被告是否爲爭議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非人民法院審查受理時應當解決的問題。簡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以被告不是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爲由,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以判決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在原告提交訴訟書後,法院會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資格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被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院會中止訴訟程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裏也提醒民事糾紛當事人,在準備走司法訴訟渠道的時候,要提前收集好證據,明確被告,及時的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