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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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

應當依據因果關係大小、造成損害的金額、破壞環境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斷侵權責任賠償標準。一般都需要做鑑定認定因果關係及損害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納入法律規制範疇,但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造成嚴重後果”和懲罰性賠償金額標準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