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行爲認定

職務侵權行爲認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侵權行爲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性質
侵權行爲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爲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三、不當行爲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爲。所謂不當行爲,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爲。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四、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五、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爲,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
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爲要求的行政賠償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