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無過錯民事責任應如何賠償
侵權行爲造成損害的,由於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的,仍然要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爲的法定性。
包括侵權行爲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
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
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不必過錯。
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爲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爲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爲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要進行賠償。
一般情況下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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