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事實算侵犯名譽權嗎

揭露事實算侵犯名譽權嗎

一、揭露事實算侵犯名譽權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揭露真實事件一般是不會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侵犯名譽權是透過虛構、捏造事故,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侵犯的行爲。

二、侵犯名譽權構成要件

1、行爲人主觀有過錯

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爲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爲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爲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爲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

新聞媒體作爲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爲基於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髮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 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並支援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爲人行爲違法

對於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雖然可以約束行爲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並不得據此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爲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後果

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爲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爲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爲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爲之間有因果聯繫

因果聯繫一般表現爲直接和間接兩種。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公民是享有名譽權的,如果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話,那麼侵權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侵犯名譽權的方式也是比較多,比如說散佈謠言就是其中的一種重要的方式。但是如果散播的是真實的事實,不算是侵犯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