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民或者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就是名譽權。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法人的聲譽表示社會的聲譽,這是法人長期以來在整個活動中逐漸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公司法人有名譽權,所謂名譽,是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道德、才能、信譽等社會評價。

名譽權可分爲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敗壞他人名譽。

二、侵犯名譽權的管轄要求是什麼

1、侵權行爲地的確定。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名譽權案件管轄的確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侵犯著作權案件管轄的確定。

(1)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爲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爲是師弟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爲是師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構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名譽權是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隨意侵犯。如果存在名譽權侵權行爲,可以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去侵權行爲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若是遇到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可以去侵權複製品儲藏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