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拐賣婦女應該定什麼罪

一、根據規定拐賣婦女應該定什麼罪

根據規定拐賣婦女應該定什麼罪

拐賣婦女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婦女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被害婦女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婦女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婦女。“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爲。

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爲。

所謂收買,是指爲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爲。

所謂販賣,是指行爲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爲。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行爲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中的任何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的;

(六)造成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罪的客體指的是被害的婦女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權利,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非法拐騙,收買,販賣等行爲主體,指的是一般的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的行爲,並且在主觀上是有出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