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課期間學生擅自離校受到傷害的能找學校負責嗎
學生擅自離校的話,學校無過錯的話不需要承擔損失賠償。不過,因爲學生受有傷害,學校雖然可以不負擔損失賠償,但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給學校給予適當的幫助。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學校給的幫助只是適當的幫助,並且不是必須給的,所以有些家長不能在出事後,要求學校必須給予幫助。《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但未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生在擅自離校期間已脫離了學校管理職責的範圍,在這種情形下,只要學校的行爲沒有不當,學生受到傷害,學校就無須承擔責任。
二、學生課間受傷學校責任是什麼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學校的責任,而分歧的關鍵在於對學校過錯的認定上。
以只要未成年學生是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就一定有過錯的邏輯,推匯出學校有責任。
這樣的判斷,不僅沒有指出學校具體的侵權行爲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缺乏法律上的支援,顯得過於武斷;
而且也沒有考慮學校教育的具體特點和由此會給教育活動帶來負面的影響。
這樣的判決不僅沒有促進學校明確自己的責任範圍,加強對相關情形的防範,反倒得出了無論自身如何盡責,只要發生學生事故都難以免責的結論。
爲防止如此案這樣事故的發生,學校就很可能選擇消極的措施,於是就出現了許多學校限制學生課間活動、減少校外活動的不正常現象。
1、學生在十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週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上課期間學生擅自離校受到傷害的能找學校負責嗎
學生在學校裏上課,學校雖然有監管、保護學生的行爲,但並不是所有受傷學校都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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