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託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未保價的物品丟失,可以要求原價賠償嗎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保價物品丟失或者損毀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資費的三倍。
當客戶寄件,填寫快遞單時,其實已經和快遞公司簽訂了運輸服務合同,客戶支付款項後,快遞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提供安全、準時的服務,如果因爲快遞公司的過失,在快遞過錯中導致客戶的物品的丟失或損毀,客戶可以要求快遞公司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爲實際損失,但最高不超過自費的三倍。
2、如果是未保價的貴重物品丟失的,可以要求原價賠償。
如果客戶的未進行保價的貴重物品因爲快遞公司的過失而損毀或丟失的,快遞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客戶未進行保價,只是填寫了快遞單。
但是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於典型的格式條款,由快遞公司單方制定,而且對自己的免責行爲作出了規定。
因此,如果快遞公司沒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客戶可以主張該免責條款無效,而且不適用最高不超過資費三倍的限制。
如果未報價的貴重物品,客戶是可以依法要求快遞公司原價賠償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因此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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