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變造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變造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變造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僞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三、本罪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後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後者把數額較大作爲構成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爲重,後者爲輕。

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爲,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立案標準,一般需要根據變造的金融票證的價值來進行計算,達到了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的,就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