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怎麼劃分
經營者一般承擔責任,但不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無須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二、死亡的情況應該怎麼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爲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在受到了高壓觸電身亡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但是如果對方並不是故意造成或者是因爲不可抗力,導致這種結果的,經營者一般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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