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依照《民法典》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是過錯歸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