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不作爲的侵權行爲是違法行爲嗎
民法典規定,沒有損害結果發生,即沒有損害事實的,不會構成侵權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第一百二十條【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責任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爲或者不作爲。
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爲侵害客體的作爲或者不作爲。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爲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
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爲人的違法行爲造成損害事實,行爲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這裏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關係。
作爲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就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繫,只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係,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爲所引起的,行爲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確定因果關係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爲轉移的必然聯繫。
4、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違法行爲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爲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就是違法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按照規定對於沒有損害結果發生的即沒有損害事實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構成侵權,如果造成一定的損害情況下作爲受害者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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