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氣用具超過國家報廢期限,發生事故房東是否承擔責任
1、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時,出租的房屋及用具在保障承租人的安全,所以因燃氣用具超過報廢期限,造成承租人人身損害的,出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二、租房發生事故由誰承擔
1、作爲房屋所有權人,在將房屋出租前,須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設施、家電等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
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作爲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如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過錯。
2、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損失,損失將由承租人賠償。
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應存有安全隱患,出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由於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災等事故,房東可免責。
同時,切記要在公安機關備案。
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的質量及房屋內物品的安全負責。
如果出租房屋的燃氣用具超過報廢期限沒有更換,發生安全事故後,造成承租人人身損害的,出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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