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援人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嗎
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受法律援助的人是可以申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援人申請更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更換。決定更換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承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爲其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承辦。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原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應當與受援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代理協議,原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與更換後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續。
二、什麼情況下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2、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3、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6、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如果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受援人是可以請求法援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
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方面的幫助,歡迎在本站網上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