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能否參加徵地補償
公務員可以參加徵地補償,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前公務員已經是村集體成員的,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務員紀律處分類型
1、警告。
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爲輕微的人員。
警告的受處分期間是六個月。
2、記過。
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爲比較輕微的人員。
記過的受處分期間是十二個月。
3、記大過。
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爲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記大過的受處分期間是十八個月。
4、降級。
降低其工資等級。
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降級的受處分期間是二十四個月。
5、撤職。
撤銷現任職務。
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爲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撤職的受處分期間是二十四個月。
6、開除。
取消其公職。
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所以公務員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是地,有村民資格的,可以獲得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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