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公務員有嗎?

一、徵地補償公務員有嗎?

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公務員有嗎?

如果公務員的戶口還在家,並且仍然是農村戶口,如果被徵的土地還有他的份額,就應該有補償款,否則沒有。而公務人員不是農村戶口,也不是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無權享有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徵地補償款和徵地補償安置費,是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如果公務員原屬於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宅基地並存在附着物(房產等)被徵地拆遷的,對於附着物的補償屬於公務員本人。

二、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怎麼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爲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三、安置費的歸屬原則是什麼?

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徵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現在農村居民當公務員的也比較多。如果公務員的戶口在農村,並且有耕地份額的,土地被徵用後其也可以拿到一筆補償款。但是公務員戶口遷出,成爲城鎮戶口的,就不再享有土地上的收益權,不能主張土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