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關於侮辱誹謗的法院地管轄,主要爲犯罪行爲的目的地;犯罪行爲的實施地。

1、刑事案件當中,立案管轄指的是偵查機構的管轄,審判管轄指的是審判機構的管轄,不存在重合的問題;偵查機構分公安和檢察機構,公安偵查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構偵查貪污賄賂和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

2、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構偵查後移送審判機構,審判機構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構直接受理。3、侮辱、誹謗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構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二、侮辱誹謗罪向哪個機構報案?

可以向警方或公安機構報警。

如果遭人誹謗個人名譽並沒有造成什麼嚴重損失的話,那麼當事人向警方報警,如果當事人遭人損壞名譽情節嚴重時,可以向公安機構報警,如果公安機構認爲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受理的話,那麼當事人還可以自己想辦法去搜集證據,然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侮辱和誹謗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公安機構可以直接受理。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一般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三、誹謗罪和侮辱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爲,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衆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侮辱誹謗罪需要向公安機構報案,侮辱和誹謗的行爲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構可以直接受理,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就行,情節較重的,可以按照侮辱誹謗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