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未盡到照看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好意施惠未盡到照看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好意施惠未盡到照看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好意施惠行爲,雖然當事人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同樣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好意實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好意施惠者的侵權責任承擔: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下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

2、施惠者爲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

在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也自願承擔這些風險。當個人單獨從事危險活動時,由自己承擔風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如果與他人共同從事危險運動時,風險由誰承擔?如果受惠者的風險責任由施惠者承擔,那麼,施惠者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車主要承擔包括乘車風險在內的諸多風險,但是,作爲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享受了像車主那樣的便利與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對兩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調整不同羣體利益衝突的技術和方法,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是相對的;當利益衝突無法協調時,法律的價值傾向是保護多數人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犧牲個人利益。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與人們的是非觀念和評價標準相違背。

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減輕責任。

侵權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減輕責任?有觀點認爲,依社會公平觀念,施惠人無償施惠而有侵權行爲時,類似於無償契約,故其責任應相對減輕;也有觀點認爲,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爲減輕,僅將其限定於故意和重大過錯。第一種意見顯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爲與後續的侵權行爲。

二、好意施惠的特徵有哪些?

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爲。

1、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係並不是合同關係,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係,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如甲答應乙於某日順路搭乘其車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載其去A地的請求權。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爲履行或不爲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其實像這種狀況也是告誡我們,如果決定做某一件事情的話,那麼就一定要在整個過程當中都盡職盡責的做到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即便是好意施惠,但有的時候好心如果辦了壞事,對自己和對方也都非常的不利。因好意施惠引發的侵權糾紛,還是要結合案情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