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也有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涉及侵權關係,侵權關係在因責任歸責問題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損害,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4、損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5、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好意施惠行爲既不是法律行爲也不是事實行爲,它是由道德規範來調整的社會行爲。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爲不予調整,並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爲而產生的其他關係一概不由法律調整。在好意施惠關係裏,受惠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保護,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過錯發生損害,施惠人當然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行爲、損害事實、過失和因果聯繫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是其歸責原則。在好意施惠侵權中,施惠人負有對相對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應達到的注意義務程度與法律規定、施惠人所從事的職業及其從事的具體行爲等因素相關。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爲好意施惠就無視。

二、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好意施惠導致別人死亡,很多時候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是必須要證明被施惠人死亡的結果和好意施惠人的過錯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類似於搭順風車送當事人去醫院,在去醫院的過程中病發死亡的,施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