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一、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認定是存在重大過失的,並且違背了民法基本原則。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爲。

《民法典》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好意施惠的判定是怎樣的

法律行爲指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爲要素。

法律行爲雖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但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爲,未必都是法律行爲。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

與法律行爲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爲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但行爲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爲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爲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爲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三、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爲與單方法律行爲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爲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爲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爲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爲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爲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爲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爲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爲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爲,這是由於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爲與法律行爲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爲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生活中我們時常可以看到,一些企業或者是個人利用自身的權利以及財力等等幫助他人的行爲,該行爲得到人們的支援並且實施人還能獲得人民的關注。但是由於好意施惠造成重大損失的,不管其用意怎麼樣,其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