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惠發生損害施惠人是否承擔責任

一、施惠發生損害施惠人是否承擔責任?

施惠發生損害施惠人是否承擔責任

1、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沒有重大過失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施惠人若能證明自己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有過錯的,則應按照過錯比例劃分各方責任。

2、好意施惠行爲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爲致害引發的糾紛也很常見。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好意施惠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此類糾紛發生後,相關的責任承擔往往無法得到妥善解決。

3、好意施惠行爲既不是法律行爲也不是事實行爲,它是由道德規範來調整的社會行爲。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爲不予調整,並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爲而產生的其他關係一概不由法律調整。在好意施惠關係裏,受惠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保護,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過錯發生損害,施惠人當然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行爲、損害事實、過失和因果聯繫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是其歸責原則。在好意施惠侵權中,施惠人負有對相對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應達到的注意義務程度與法律規定、施惠人所從事的職業及其從事的具體行爲等因素相關。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爲好意施惠就無視。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比較:

1、相同點

好意施惠和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正是由於二者在這兩點上具有相同之處,才使得人們很難將二者區分開來。但是二者雖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處,但是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着很大的差別。

2、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爲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爲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爲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爲既不是法律行爲,也不是事實行爲,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爲,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爲。而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爲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爲中,行爲人實施施惠行爲的目的並不是爲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爲人慾透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合同中,行爲人具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爲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爲,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爲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爲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爲欠缺法律行爲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並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爲而受該行爲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爲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而非無償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約束,儘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並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爲和無償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

越來越多的人拒絕見義勇爲,拒絕做好人好事的原因確實是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本就不夠完善,可是,如果確認施惠人完全是出於好意,並且損害的結果和施惠人的施惠行爲完全都沒有任何的關係的話,無論在感情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應該讓付出好意的人流血又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