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責任誰承擔

孩子在學校受傷責任誰承擔

一、孩子在學校受傷責任誰承擔

學生在學校受傷,第一,如果是由於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應按照民事侵權行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康復治療的合理費用。但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受傷是由於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第二,如果學生在校受傷是由於學校之外的第三人導致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採過錯推定,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非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由教育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應責任。

(3)“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①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②教育機構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

③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定。對於事故與責任的認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此時需要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爲及其損害的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確定。因爲學校或者學生以及相關的的當事人自身的過錯使得學生受到了傷害時候,相關的當事人根據其行爲對於結果的產生的比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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