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

網絡侵權的現象在生活中還是時有發生,網絡侵權其實也就是指的在網絡的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的行爲。那麼對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

一、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刪帖服務爲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規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作出規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爲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爲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過錯認定更加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展迅猛,在資訊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絡爲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徵,《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絡資訊行爲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資訊行爲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衆的可能性。”

三、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二)爲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爲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資訊;(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四、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爲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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