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拋物砸車物業有責任嗎
高空拋物砸中車輛造成損失的,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必要的義務,物業公司要承擔連帶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責任類型有哪些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爲必須解決的問題。
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
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
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爲某個人的行爲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爲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行爲發生。
如果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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