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其次法律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聚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一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侵權責任法已經取消。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徵

1、請求權的專屬性。所謂請求權的專屬性,指的就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來行使,一般不可以讓與或者繼承。由於精神損害賠償常依附於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權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且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權利,他們都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在原權利具有專屬性的前提下救濟權利也有一定的專屬性。

2、精神損害賠償因素的多元性。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所考慮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從賠償標準看,就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第二,從基本結構上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還應根據人身權益、財產權與精神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考慮。第三,從主觀要件上看,還應該根據加害行爲與受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或是過失來判斷。第四,從侵權行爲發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點、場合、時間、手段等均應作爲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因素。

3、賠償數額的不確定性。精神損害系自然人意識機能之反應,在內容和範圍上具有主觀性,根據損害賠償的全部原則,精神損害賠償亦有主觀性。正是這樣的主觀性,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不確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損害事實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規定數額,也須有變動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爲了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錢替代補償,也無法確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想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話,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行爲人所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的權益,其次行爲人的行爲必須是給被侵權的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