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民事賠償

商標侵權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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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

我國目前司法實踐是,商標侵權賠償原則上:使原告權利恢復到沒有被侵權的狀態。
《商標法》也明確了侵權賠償數額計算依據的優先次序,即賠償數額首先按照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在難以確定情況下,纔可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的利益確定。
商標法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目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爲300萬元。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確定還與侵權人的獲利與侵權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有關。如侵權人獲利主要因爲攀附他人商標而來,則可以確定侵權人獲利幾乎都與侵權行爲存在直接因果聯繫,因而以被告全部獲利作爲賠償依據的案例並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