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方法?

一、殘疾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方法?

殘疾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方法?

殘疾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需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具體條文,來根據被撫養人的實際的需要來進行計算。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工傷保險條例》

第 37條第2項,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 50條第8項,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9項,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爲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週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1)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18~60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在當代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殘疾人員,他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的計算方式,是有着一些具體的計算的依據和計算的公式的。比如說如果已經不滿18週歲,那麼就根據當時他的地方是城鎮還是農村的消費支出來計算,這是比較適合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