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大使肖像權的法律問題怎麼判定?

現如今,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對於流行元素的追逐也越來越普遍,因此,許多商家爲了商品銷售的更加好,不惜花費重金找來明星作爲形象大使,既吸引了大撥粉絲來消費,更是樹立了自家的商品品牌,那麼,形象大使肖像權的法律問題怎麼判定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蒐集整理相關資料。

形象大使肖像權的法律問題怎麼判定?

一、肖像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

二、肖像權的內容有哪些?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透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爲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爲。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爲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主要體現在: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爲:公民對自己的形象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裏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蒐集整理的形象大使肖像權的法律問題判定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看出,明星代言的形像大使肖像權在法律上有着非常嚴格的定義和使用範圍,並不是我們普通認爲的形象大使的肖像可以隨意的使用,是有一定的相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