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沒頭沒腿算侵犯肖像權嗎?

雖然在司法時實踐之中,不少民事主體會聲稱,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他人實施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爲的侵害爲由提出司法請求,但是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請求,都是會被受理的,對於那些照片沒頭沒腿算侵犯肖像權嗎?

照片沒頭沒腿算侵犯肖像權嗎?

一、照片沒頭沒腿算侵犯肖像權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判決案例均將“新聞報道行爲”與“營利行爲”明確區分開來。但有時問題可能不是如此一目瞭然,新聞報道不會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一般慣例並沒有法律條文的明確支援。尤其在某些社會文化生活類的報紙版面上,文字和照片的混合使用,既有新聞報道的性質,又有其他的客觀效果。此時的照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達新聞資訊外,對美化版面和吸引讀者視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就部分地承擔起了審美欣賞的功能,這時,營利的成分就很難完全排除。服飾導報社侵權一案的一審和二審法院,都將某些肖像報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營利的成分的考慮,納入到肖像權糾紛案的審理中。

二、侵犯肖像權行爲如何認定

侵犯肖像權行爲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準:

(一)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爲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爲。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

以營利爲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爲或複製成爲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爲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三)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爲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蹟,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啓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根據民事主體的行爲,是否導致了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並且該侵害是由於商業用途,纔有可能會得到救濟,一般來說,此時實施侵害行爲的主體,只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