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傷殘賠償還分農村和城鎮嗎

現在傷殘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區分受害人的戶口是農村戶口或城鎮戶口,兩者的賠償計算基數不同,金額不同。

現在傷殘賠償還分農村和城鎮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該規定表明:區別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確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