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被對方傷到眼睛責任怎麼分

一、打籃球被對方傷到眼睛責任怎麼分

打籃球被對方傷到眼睛責任怎麼分

由於行爲人在打籃球過程中沒有故意,不用行爲人負全責,應該由雙方分擔責任。

在這種事故中,投籃、上籃等屬於正常的體育運動行爲,行爲人並沒有故意侵害對方的過錯行爲,行爲人的行爲不屬於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爲,不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對於張軍的各項損失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遊客中途下車遭老虎襲擊,園方負責嗎?

園區在遊人進園處的確設有提示警告,並與自駕車遊客簽訂協議書,其中明確規定自駕入園要鎖好車門窗,嚴禁下車。那麼,老虎傷人事件是否應該由違規的遊客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依據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安全協議的簽署並不能成爲免除園方對遊客人身傷害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即便雙方簽訂有安全協議,但其中免除園方責任,加重遊客責任或者排除遊客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於無效條款。

同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亦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因此,安全協議中如有前述免責條款的,對雙方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即使園區跟遊客有簽訂的免責條款,但是遊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遭到人身傷害,因此約定的免責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於對方也不是故意實施的傷害行爲,此時通常是不用負責任的。但畢竟還是造成了人員受傷,按照法律中公平原則的規定,一般還是由當事人各自承擔一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