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是加總嗎?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是加總嗎?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不是加總嗎?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一般是加總,但是總額的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具體的計算情況如下:

1、當被扶養人單一時,只需考慮被扶養人的年獲賠償額(即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就可直接計算出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總額。

2、當被扶養人爲多數時,一般應首先劃分獲賠年限,在共同的獲賠年限裏,看各被扶養人的可獲年賠償總額是否超過年賠償總額累計數的限制(如超過則要分別計算各自年賠償額所佔比例,在此基礎上計算各自在共同獲賠年限中的賠償額,如若不超過則直接計算各自可獲賠償額),最後在個別被扶養人單獨的獲賠年限中,則可以直接計算其可獲賠償額。

當然,以上情形針對的是受害者死亡賠償時的情形,且沒有考慮賠償責任比例,當在現實個案中時,當作爲受害人的扶養人死亡或致殘時,要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及侵權糾紛中的責任比例計算出具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數額。

二、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需要遵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如果某公民因爲他人實施侵權行爲而殘疾或者是死亡,那麼侵權人就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具體的賠償金額,與受害人具體是死亡還是殘疾、侵權行爲實施者的過錯程度、侵權現象發生後當地的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等因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