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小孩在學校體育課摔傷怎麼定責任

對於這種情況,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與賠償,同時學校也應該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意識教育,讓學生樹立起安全意識觀念。

家裏小孩在學校體育課摔傷怎麼定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三、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受傷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則不承擔責任。

總結上述所述,學生自己主動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應該提前知道其安全性,同時學校也應該對其文體活動評估好安全性,如果出現受傷事件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