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上體育課受傷是誰的責任?

現在有很多上了大學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都是非常的脆弱的,所以學校有的時候不能根據學生自身的年紀就放鬆相關的監管的。而且現在很多家長就認爲把孩子送到學校以後,在學校發生的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應該讓學校來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學生上體育課受傷是誰的責任?

學生上體育課受傷是誰的責任?

一、學生上體育課受傷是誰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爲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如在體育課上受傷,就受傷的原因是什麼:學校的體育設施有沒有問題,教師的講解和保護有沒有到位。學校如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學校完全正常授課操作,發生意外的原因是學生自己不注意或意外,學校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知識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三、關於校園打架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10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10—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爲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可以說上體育課受傷的責任,要根據受傷的具體原因來分配相關的責任的。假如說是學生在體育課自由活動的過程當中自己意外受傷,那學校或者老師根本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是學校的體育設施,或者是老師的保護程度沒有到位的話,學校纔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