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方法都有哪些規定?

殘疾對於我們的身體構造和身心健康都造成一定的影響,我們在受到這類傷害時心裏往往是無奈的。這是我們就要捍衛我們的合法權益,積極地進行相關賠償鑑定工作。那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方法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方法都有哪些規定?

一、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透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爲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爲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爲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爲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爲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爲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爲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階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爲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二、計算期限

2.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爲標準。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在我國有着較爲明確的規定。我國規定這類的賠償按照當時人的所在地區的年人均純收入的20年來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這種方式及保護了被害人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又對國家的法律公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希望大家能夠詳細的閱讀這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