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如何證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無論是進行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證據都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因爲只有證據才能夠時,法官形成內心的確性,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瞭解一下侵犯肖像權如何證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爲大家介紹。

侵犯肖像權如何證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爲:

(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爲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儲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行爲,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爲?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首先可以明確的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肖像權的法律概念是什麼,其次就是侵犯肖像權怎樣證明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是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而使用第二個是使用肖像權是爲了獲得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