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計算依據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計算依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肖像權的訴訟費是多少?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肖像權侵權起訴後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四、侵犯肖像權的訴訟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其實,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可以就肖像權侵權行爲協商賠償標準,如果雙方當事人沒辦法協商出具體的賠償標準的話,人民法院在確定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標準的時候,也是由法官綜合考慮這些因素自由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