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主要由法官透過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原則和適當限制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影響範圍、不同的案件性質,很難用一個標準來推行。

二、肖像權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綜上可知,對於侵犯肖像權一般是對受害者精神方面進行賠償,而此時往往會參考一下具體的因素,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等,這樣才能大致確定具體的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數額。如果您需要計算這個賠償數額的話,建議您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